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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各方边界 让责任不“潜水”

  由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高宝实业发展公司协办的“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部分中央预算单位的负责人,部分省、直辖市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部分高校专家及其他业内人士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各方一致认为,要真正落实好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不但要有制度保障,还要在机制、管理方式等多个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使物有所值的目标落到实处。

  中国财经报社总编辑苗福生在致辞中表示,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技术评估,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无疑是实现物有所值目标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真正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履行落实好主体责任也不只是采购人一方的责任,比如监管机构、执行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同样有责任,也有可为的空间。

  “不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是不同的,但是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却是相似的。主要有安全、品质、价格、服务和效率等方面因素。”会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分享了中心在落实政采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他认为,不管采购什么,从需求角度来说,就是两个字“适用”。“什么叫适用?好用、实用这就是适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一个是采购项目发起者,一个是采购项目组织者,如何才能更好地对采购需求、指标参数、供应商资质门槛等关键问题进行确定值得思考。“在采购需求制定上,采购中心不能起主导作用,但也绝不能放弃这一环节的工作,要通过沟通、研讨、讨论等多种中方式,配合采购人实现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明确,这是集采机构专业化能力的体现。”

  对于集采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上扮演何种角色,与会的集采机构代表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王文钦提出了国税系统努力的方向:“要在专业化方面做文章,在信息化方面下工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处长李世哲则坦言采购需求的确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介绍了采购中心去年试点编制的包括计算机、办公家具、电梯、印刷和物业等几个品目的需求指南,给采购人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标准条款。“因单位经办人员更换频繁,缺乏足够技术力量等原因,要让采购人提出完整、科学、合理的需求,确实存在实际困难。”

  事实上,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语义层面,采购人应当是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责无旁贷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权责间总会出现一些“灰色地带”。这也成为与会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

  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卢明理认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可细分为5个方面:需求制定、文件编制、采购评审、程序管理、采购评估。在实践过程中这五大职能因各种原因被弱化,这些弱化在减少采购人寻租空间的同时,也减轻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致使采购人主体责任呈现整体“潜水”的局面。为此,他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权”与“责”当一并回归本位;其次,建议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前行业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层面调整“专家评审制”为“专家咨询制”;再次,完善和优化集采范围;最后要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乐园也指出,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职责不清。比如,由专家评委会确定中标结果,但承担责任的却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由于职责权限分不清,追责力度不够,才造成一些矛盾和问题。”

  会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徐焕东教授和国际关系学院的赵勇教授也分享了自己的最新观点。赵勇指出,天价或者低价问题产生大多数并不是采购工具的问题,而是采购理念和采购能力的问题。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至少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机构、纳税人及其他。他提出,要从完善考核和评价体系完善、主体树立责任观念和意识、增加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增加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作用、做好责任追究制等多方面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作为研讨会上唯一的供应商代表高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明华分享了中国通用打印耗材行业的发展历程,并用数据证明了选择国产通用打印耗材,既省钱,又环保,可有效降低办公费用,又能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培育更多有竞争力的通用打印耗材‘中国品牌’是这个行业一直努力的方向。”他说。